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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计入公摊的“地下车库”归开发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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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解读:按照南京市房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恒的解释,根据上述条文,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一般情况下规划的地下车库)的归属,首先是开发商的,购买人跟开发商定合同,再以合同的方式取得,而不是购买人当然、依法取得。既然是从开发商那儿取得,就等于说车库是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与客户约定。【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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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同时也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即常说的“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现在惯行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企业将地面车位据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地面车位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 明确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那么业主对地面车位享受平等的权利,在不能够满足车位平均分配的情况下,专家认为,较好的方式是全体业主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出租或出售经营车库,再将所得进行公平分配。【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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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开常见的地下自走式车库以及地面车库外,目前南京市场上还有不少机械车位,由于机械车库价格比地下产权式车库价格几乎便宜一倍,因此也受到不少买家的青睐。银城西堤国际的业主李小姐便是其中的一位,不过李小姐也担心,这样的机械车位没有产权,在物权法出台会会不会不受法律保护,买这样的车库是否具有风险。 解读:目前物权法关于机械车位归属问题并没有明确条文。一般开发商的做法是签订合同卖使用权70年。不过有专家指出,这样的使用权实际上是租赁,租赁最高期限为20年,这样界定的话,机械车库70年的使用权便和法规相抵触。也许开发商会变通为卖20年的使用权,再赠送50年的使用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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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后,南京“15%公用车库归业主”肯定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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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物权法》把全部标准配建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划归开发商所有,而另一方面,南京早在2003年5月份修订的《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就规定,相当于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为小区所有业主共用停车位。 两个法规发生了矛盾,到底该依哪个?李恒透露,10月1号《物权法》开始实施以后,南京关于15%的标配车库要归业主这个规定肯定是要取消。【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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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车库成必配品 购房者应当将车库价格计入房价 |
| 网尚房地产研究机构副主任邢炜认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当汽车成为人们日常代步工具,当车库成为买房的必配品,车库的价格实际上已经左右着买房成本。“万达华府车库只要9.2万/个,银城西堤国际的车库要14万/个,多出的4.8万平摊到100平米的房子上,房子的价格相差480元/平米,这个差价不是一个小数目!”他预测,今后车库的价格将成为购房者买房成本的重要参考依据。”【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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