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鄱阳县的老黄建起一栋五层楼的住房,2005年的时候突然萌生卖房的想法,于是他就找到当地的南方信息中心。
“哎,帮我找个人把我的那栋五层楼的房子卖了,我把房价的百分之一付给你算作佣金。”老黄多次对信息中心这么说。
“帮你找到一个买主,过来谈谈。”2006年6月16日,信息中心告诉老黄。老黄邀买主到自己家里谈房屋买卖的事宜,但是双方意见不合,这次房屋买卖没有成交。生意虽未成,但两人也算认识了。
转眼就到了2007春节前,老黄和买主没有再通过信息中心,再次坐到一起,商量买卖房子的事情。经过一番磋商,双方意见最终达成一致,老黄的这栋房子以86万元的价格成交。办完一切房屋转让手续后,老黄没有按照和信息中心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格相应比例的佣金。
“是我帮你找的买主,成交了你应按约定付中介费。”信息中心听说老黄将房子卖了,找来讨说法。
“我又没有通过你们卖房!”老黄辩解道。南方信息中心见老黄不肯付佣金,将后者告上法庭。
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此诉讼属于居间合同纠纷,根据老黄和南方信息中心所订立的委托合同内容,信息中心不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所以判令老黄支付信息中心中介服务费5000元。
律师说法: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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