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公示房地产合同,买家对公示条款只能默认?提出异议即表示放弃购买?
现在买楼真难!货少、价高,能买到楼已经不错了,还说什么维权呀。
相信有不少人对房地产合同存有疑惑,但由于房地产商在资金、信息、法律人才等方面都占据强势地位,且现在楼价不断上 涨,购房者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购房者自己提出修改合同条款,难度很大。即使提出,往往也不被房地产商接纳,不少发展商更表示,他们已经公示了房地产合同,买家前来购买即认可了所有条款,如提出异议即表示放弃购买。因此,现在市场上鲜有人能对合同提出修改意愿。
“消费权益在你手,据理力争要开口。”为此,记者就如何维护消费者权利向“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庄壮辉律师请教。
■案例
装修条款不明确,业主受害
某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为装修使用“三菱”空调,但没有就空调产地及规格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交房后,购房者发现使用的空调是国产的,购房者一直认为按他们支付的房价,空调应当是日本原装的,认为是开发商违约,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没有就空调产地、规格等进行明确约定,开发商使用的空调符合约定,驳回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目前,没有国家或行业装饰、设备标准,则所谓的豪华、超标准等模糊的验收标准无法量化,容易造成纠纷,对装修用材约定明确,对装修变更后果约定明确,才可以防范风险。
■解释
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样本,买家可否修改?
答案是肯定的。庄壮辉表示,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那么,即使合同样本由一方提供,也不影响另一方对该样本提出修改和变更的意见。因此合同样本其条款是可以修改的。
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一些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示范文本的合同样本,购房者应当要求房地产公司提供示范文本。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复杂的房地产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购房者应当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充分解读,选择合适的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相对公平、公正而不加了解随意签订,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示
合同黑点逐个看
1、交房条件条款,注意区别“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与“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的区别。前者为单楼实物验收条款,后者为整区综合权利验收条款,俗称大确权。二者有重大的区别。若选择“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则当商品房所在单栋楼房验收合格,就可交房。而签订“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则只有大确权后才能交房,对购房者更为有利,确保能及时得到房产证。
2、装饰、设备条款注意不能使用模糊的验收标准。庄壮辉表示,现暂没有国家或行业装修标准,故所谓豪华、超标准标准无法量化,容易造成纠纷。消费者应要求发展商对装修用材约定明确,对装修变更后果约定明确,可以防范风险。
3、备案确认条款。备案确认是由商品买卖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条款发展而来的。是核心的条款,是条款之王。只要签订本条款并及时到房管部门备案确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确保不买到空房、所购房产不会是在银行抵押的楼房。空房、抵押房等严重事故就可避免。一房多卖,就是购买者不正视、也不理解这条款。在订立合同前,购房者可以先上房管部门主办网站,如广州市房管部门主办的“阳光家缘”,就能查询到商品房一手房基本产权情况,订立合同后及时备案确认,确保权益受到保护。
4、不要轻易签订特别条款或附件条款。附件是对普通条款再次作说明、补充、更改的文件。房地产商往往会利用其在房地产和法律的优势地位,采用法律技巧,利用特别条款或附件来篡改、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普通条款,置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一般情况下,购房者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普通条款就够了,除对特别条款或附件内容有明确的认识,否则就不要和房地产商达成特别条款或附件条款,以免受骗上当。
(责任编辑:house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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