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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建物业用房 需向业主补缴房款
http://hz.house365.com/  2007年09月19日08:10

  《物权法》将在10月1日起实施。昨日下午,省建设厅召集九地市建设系统的局长会议,并发布我省建设行业贯彻实施《物权法》的若干指导意见(讨论稿),指导意见经各地讨论后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省建设厅林坚飞厅长指出,目前我省的开发商、物业、业主等都在研
究《物权法》,并开始主张权利,有的开发商前一段抓紧卖车位车库;有的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争取架空层的权利等等。

  为保证《物权法》的顺利实施,我省已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与《物权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拆迁行为,重申严禁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胁迫强制拆迁;根据《物权法》规定,尽快完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建立符合实际的登记审查模式。

  界定小区车位产权

  记者注意到,对近期频频出现的小区停车位产权纠纷问题,“讨论稿”明确表示,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提供的规划技术指标应当包含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具体位置和数量,同时,对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具体范围和位置应当予以明确。

  另外,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但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并对可供销售的车位、车库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确保买受人对车位、车库销售状况的充分了解。

  明确规范物业用房

  “讨论稿”指出,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要依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其位置、面积予以审查,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纳入施工图。

  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的一些新建项目,若开发商没有按规定建设物业用房的,客观上又无法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商按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销售平均价格,向全体业主缴纳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等价房款,并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责任编辑:house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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