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合同签订中各方责任、义务及时限必须界定严谨,特殊约定一定要成文
在众多的中介纠纷中,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最为关键,然而,却往往因为三方责任与义务的界定不清等,容易产生纠纷。
比如卖方忽略了过户时间和过户特定指受人的约定而导致违约、合同上约定的交付中介服务费具体时间是中介达成之时还是仅指签订合同、以及需要买方赎契时如何约定按揭方式等,如果界定不严谨,都直接引起中介纠纷,乃至诉讼。
因此,广州市中介服务与管理所提醒:签订合同前,应弄清房源状况、付款方式等具体操作细则,三方各自的权责应该分清。涉及具体、特殊的约定,一定要写明白。专家提出案例加以详细解说。
市民陈铁打算卖掉仍处于还贷期的房子,今年5月10日,他通过某大型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家陈飞(化名),双方协议成交价格为38万元。陈飞在付完2万元定金后,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约》约定:买卖双方于今年6月10日前办理公证委托书,办理委托关系后,陈飞须一次性支付首期楼款19万元,卖方则须将物业的房产证、贷款合同、公证书等资料交予买家。剩下的17万未还贷款由买家陈飞接着还。但合同里并没有约定过户的明确期限,以及新户主到底是谁。三方还约定,委托公证生效后,买卖双方交付了首期房款,需要各自向中介公司支付一笔中介费。
陈铁自称是首次卖房,加上看中这家中介在业界的名气,没怎么细看,就签了合同。但后来细读合同细则他才发现:如果签了公证委托书,房子所有的证件、材料都要给买家,买家可以轻易将我的房子转卖给别人,“房子一天没过户,万一出了什么事,岂不是都要我来承担?”陈铁于是要求买方重新在《房屋买卖合同》上,补上过户时间和过户户主姓名等约定,但对方不同意。
“正常人都是想尽快将房子转到自己名下,但陈飞根本不急,我多次让他明确户主是谁,给一个过户时限,他都没答应”,为了明确过户时间,买卖双方进入僵持,以致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跟买方进行委托公证。
9月6日,中介公司以陈铁违约为由,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书》显示,中介公司认为卖家陈铁在收取了买方陈飞的订金后,并未继续履行合约的要求,致使合约规定的楼款未能按时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向中介公司赔偿违约金9800元。
目前,该案正处于仲裁阶段。 (责任编辑:house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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