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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合同签得细 才能防“陷阱”
http://hz.house365.com/  2007年10月15日08:08

    交了钱没有享受到服务、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证……这是昨日“《物权法》进社区活动”遇到的比较突出的事件,专家为此建议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合同条款一定要明确、具体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陷入合同陷阱。

  交了停车费 车被划伤物业责任应视情况而定

 
 西高新的王女士昨日咨询,今年8月20日,她停放在小区的汽车被人损伤,车的两侧从尾灯到头灯被利器划了几道长长的口子。“每个月130元钱的停车费不能白交”,她找到小区物业办,可物业办拒绝承担责任,说车辆在小区路面临时停放,他们收的只是占道费,车辆的各种伤害均由车主自行承担。王女士说,向物业办交停车费,图的就是车有保安看管,安全放心。而现在,光修理费就得花上3000多元,还得自认倒霉。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凌青、窦方旭律师表示,王女士车辆被损能否追究物业办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她交的130元钱是车位占用费,那么她就和物业公司没有形成保管关系,所以物业公司不对保管承担责任,那么王女士只能向实际侵权人讨要说法;如果交的130元里面包括车辆的保管费,那么她就与物业公司形成了车辆保管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有义务替她保管车辆,在保管期间,车辆受到损害,物业公司因为履行保管义务而应当向她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业主在向物业公司缴纳费用时,一定要注明费用用途,将会为后期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

  逾期交付房产证补充协议成陷阱

  西安电子城的姜先生咨询,2003年4月他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天内办理房产证。”但直到2005年8月10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向他办理了房产证。期间共用时590日,超出约定时间230日。

  但当他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迟延交付房产证给予赔偿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辩称: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规定:每延迟一年,出卖人按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同期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迟延履约230天,但不满一年,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西安市司法局148协调指挥中心贾继科、仙文清给姜先生支招,当时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只有开发商的公章,并未有姜先生的签字认可,可以视同没有约定,该《补充协议》就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合同法》的规定,姜先生可以向开发商索赔因逾期230天交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业主在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详细阅读里面的条款及附件,切不可在开发商提供的合同的空白页上签字,以免上当。

(责任编辑:house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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