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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控制在60平左右
http://hz.house365.com/  2008年03月19日10:25 南京晨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意见指出,“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意见,廉租房制度已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经适房]
    高房价城市增加经适房供应

    意见强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意见指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出申请后,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意见要求,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意见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各级机关禁搞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意见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廉租房]
    保障范围扩至低收入困难家庭

    意见指出,当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意见要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要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意见要求,要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解读]
    住房保障将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各部委联动配套政策,住房保障图勾勒国民生计大问题

    由国务院主持的全国住宅工作会议或住房保障工作会议计划于8月下旬召开,会议的中心任务就是将明确下一阶段的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会议的“序曲”,8月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级政府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以国务院名义而不是部委名义统领住房保障工作,表明政府在住房问题上更加关切民生,更加注重民情。同时也昭示筹备已久的全国住宅工作会议将把调控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体系;第二步是让住宅产业朝着温和、健康的方向发展。《意见》无疑将成为中国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风向标。

    保障性住房不再边缘化

    近几年有些地方政府在提供保障型住房方面力度不够,本应占市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逐渐边缘化,商品房成了解决居民住房的基本模式,造成全国房地产市场房价飞涨,并致使中央政府不得不一再出手调控房地产市场。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符合目前廉租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夹心阶层”家庭,也逐步列入廉租房保障范围。《意见》提出,“十一五”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08年底达到这项要求。

    根据各地已公布的住房建设计划,“十一五”期间拟建廉租住房144.7万套,平均每年28.9万套,年度建设资金需求285亿元,其他低收入家庭的年度租赁补贴资金212亿元,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资金需求为497亿元。

    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能不能完成住房保障这项艰巨任务,将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另悉,建设部将在10月底之前,对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占有比例展开督察,以确保房源。

    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意见要求,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意见强调,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意见强调,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6.3%二季度南京商品房涨幅9.8%

    据新华社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13日发布的调查显示,今年2季度,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比去年同季度上涨6.3%,涨幅较高的城市主要有深圳、北海、北京等。

    今年2季度,土地交易价格同比上涨13.5%,房屋租赁价格上涨2.5%,物业服务价格上涨0.3%。

    统计显示,今年2季度房屋销售价格涨幅比1季度高0.7个百分点。涨幅较高的前3个城市是:深圳14.3%、北海12.5%和北京9.5%。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涨幅较高的城市主要是:北海18.1%、深圳12.5%、北京10.3%、南京9.8%和石家庄9.0%等。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9%,涨幅比一季度高1.7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涨幅较高的城市主要是:深圳14.0%、北海12.7%、蚌埠9.6%、北京9.4%和郑州8.4%等。2季度土地交易价格同比上涨13.5%,涨幅比一季度高3.7个百分点。其中居住用地交易价格上涨16.2%,涨幅比一季度高7.3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house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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