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女士与被申请人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受阻,经法院迅速行动,妨碍法院执行的相关人员全部被带回并受到相应制裁。 于女士与长丰康盛房产第七分公司曾签订有房屋委托出租合同,于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南新园某房屋委托长丰康盛房产第七分公司对外出租,期限一年,月租金2400元,无论房屋出租与否,房租都由长丰康盛房产第七分公司给付于女士。后因该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房屋租金7200元,于女士诉至法院。法院于2007年9月5日做出判决,判决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给付于女士租金7200元。
2007年12月17日,于女士向朝阳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执行督促,长丰康盛房产第七分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
2008年3月31日下午3时,执行法官根据于女士提供的线索,得知被执行公司的负责人曲飞同时也是另一公司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曲飞本人正在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楼1206室办公。执行法官与法警立即赶赴现场,见到了曲飞,但曲飞明确表示公司不履行义务,不给钱。当执行法官要求曲飞配合执行工作,回院说明情况时,曲飞表示,“我不去,看谁能把我带走”,并打电话叫来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十余人将执行法官和法警围住。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曲贵君(曲飞之父)、业务员曲静(曲飞之姐)则指使纠集该公司员工李乾等若干人,强行拦住法官和法警。曲贵君说道:“曲飞你走,看谁敢不让你走,出了事我顶着,有事儿冲我说,你法院有什么了不起的”,曲静则在该公司内敲其他员工办公室门,说“男人都出来,到门口去(堵执行官)”。在曲贵君、曲静等人的阻拦下,曲飞从现场逃脱。
事发后,法院迅速组织执行干警、法警大队法警多人赶赴现场,将妨碍执行的曲贵君、曲静等七人带回法院。
经过调查,曲贵君、曲静等人均供述了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事实,根据上述七人妨碍执行工作违法事实的轻重程度、认错态度等情节,法院决定依法对曲贵君、曲静等五人分别处以拘留十五日和十日的处罚,对情节较轻的于广东等二人处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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