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之鉴 刘先生最近买了一套二手房,然而很无奈的是,他购买的二手房被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判其必须于30日内腾出该房屋。 个案 早在几年前,胡先生用名下的某小区A幢1002房产,与拥有该小区C幢1004房产的于某进行房屋产权互换。但其后胡先生又与于某解除了房屋置换协议,并约定于某必须于该年9月30日前返还已置换的A幢1002室,但于某却没有按约履行,因此胡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胡先生得知执行标的,也就是A幢1002房已经被于某出售。 而购买这套房屋的正是刘先生。2007年9月,刘先生与于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签订的涉及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相关财产相互返还。但事后于某却玩起了失踪,刘先生根本就找不到于某。 原告胡先生认为刘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不应继续占用和使用该房屋,因此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其立即迁出该房屋。 刘先生在法庭上辩称,虽然他与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确认无效,但因于某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归还房款。他的权利也需得到保障,所以应当在于某履行了返还房款义务后,再行搬迁。 专家提醒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胡先生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刘先生所居住的某小区A幢1002房的房屋产权归胡先生所有,刘先生要求继续使用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刘先生不同意搬走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胡先生的诉请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刘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A幢1002房。专家认为,刘先生的损失只能通过起诉于某而得到补偿,他不能因此而损害胡先生的利益。 (责任编辑:章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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